中国的夏商周三代不是奴隶社会

中国的夏商周三代不是奴隶社会

通行的对于世界古代史和中国先秦史的观点是不正确的。从通行的观点出发,我们无法理解世界历史和中国历史的进程,我们无法理解先秦时代思想家们的思想与言行,特别是无法理解孔子,无法理解孔门极开明、极富理性的有教无类的学风,以及崇尚无为、仁爱、教化的政治之道。经过长久地困惑,我们终于认识到,五种生产方式的理论是一种教条主义的错误理论。从世界范围看,人类根本就未经过一个所谓“奴隶社会”的阶段;相应地,中国的夏商周三代也不是奴隶社会;人类原始社会的后继形态及中国的三代都是我们所说的农村公社制。

一、 世界历史中原始社会的后继形态的社会性质

从世界范围看,原始社会的后继形态是农村公社制生产关系占主导地位的社会,而不是奴隶制生产关系占主导地位的奴隶社会。

首先,从理论上说,进入文明时代后,代表发展大方向的,在世界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农业自然经济,与这种经济形式相适应的只能是农村公社制的生产关系,而不是奴隶制。根据大量的实证研究,农村公社制生产关系的特点是:

  1. 土地所有制形式为国家所有制。为国家所有的土地掌握在公社手中,一部分共同耕种,一部分分为份地各自耕种,前者的产品上交国家或贵族,后者的产品归社员所有。
  2. 在社会生产关系中占主导地位的不是奴隶,而是公社社员。以工商业为特色的希腊、罗马奴隶制是一种特殊的、早熟的形态,人类在刚刚脱离原始社会的那个阶段不可能普遍采用这种形式。事实上,这种早熟的东西亦未能维持长久,在罗马灭亡后,欧洲退回了历史的起点,退回到了日尔曼人的马尔克分社,这足以说明农村公社制是不可超越的阶段。

第二,从数量上,发生了由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过渡的地区只限于巴尔干半岛、亚平宁半岛及其附近地区。(虽然历史上希腊人和罗马人相继征服过世界上的广大地区,但是这些被征服地区的生产关系一般都维持不变,有的仍处于原始社会,有的则已进入农村公社制社会。)而世界其余的广大区域——中国、印度、埃及、两河流域以及欧洲的其它地区,在其原始生产关系瓦解后,都相继施行了农村公社制的生产关系,如中国夏商周三代的井田制、欧洲的马尔克公社、印度及俄国的一直延续到近代的农村公社。

第三、在时间上,奴隶社会的出现要较农村公社制社会晚得多。四大文明古国中的埃及、中国等分别在西元前约30世纪和21世纪就已由原始社会过渡到农村公社制社会, 而雅典奴隶制度的确定是在西元前六世纪。罗马则更晚。而在以后,世界别的地区的社会形态过渡仍旧是由原始社会进到农村公社制社会,如日尔曼人的马尔克分社和斯拉夫人的农村公社。

一种合理的社会分期理论必须符合两个要求:第一,作为整个人类历史的分期理论必须是对整个人类历史经验事实的概括。第二,它必须得到整个人类历史经验事实的验证方可视为正确。我们既不能把分期理论的普适性等同于自然科学中的普适性,又不能不重视这种普适性。在这里,理论与史实二者的符合虽不必如自然科学那么严格,但脱离理论的事实只能是个别的,而不能是大量的,更不能占绝大多数。如果是这样,那么这种分期理论无论如何不能说是合理的。试看,那种把原始社会的后继形态概括为奴隶社会的分期理论是否正是如此呢?所以,我们说,在世界历史上,原始社会的后继形态是农村公社制,而非奴隶制。可喜的是,史学界已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打破教条主义,通过独立思考达到或接近了这个结论。

二、评通行的对于夏商周三代社会性质定位的两派意见

关于夏商周三代的社会性质,现在通行的大致有两派意见:

  • 以郭沫若先生为代表的第一派认为,三代都是奴隶社会;
  • 以范文澜先生为代表的第二派意见认为:夏商为奴隶社会,西周则为封建农奴制社会。

这两派意见虽然表面上有些不同,但实质上,都是教条主义地以“五种生产方式”的错误理论剪裁中国历史实际的结果。

1、 评第一派意见

第一派意见用以支持他们的结论的主要有如下几条论据:

  1. 商周存在殉人的现象。
  2. 从文字学上考证从事生产的“众”、“众人”、“庶人”为奴隶。
  3. 认定井田制是奴隶制下的土地制度。

(1) 关于殉人的问题

以人殉葬是一个复杂的特别是与宗教信仰密切关联的问题。殉人现象的存在与奴隶社会绝非一一对应的关系。例如,中国晚至明代还有殉人的事发生;而古希腊、罗马却一直不见有这种现象。在此,有殉人存在的地方却并非奴隶社会,而最典型的奴隶社会里却没有殉人之事。那么,殉人的存在怎能做为奴隶社会的证据呢?事实上,殷人的大量殉人,是应归咎于他们之对于死后生活与彼岸世界的强烈关注与信仰的。在殷人之后的周人对死后生活的关注越来越淡薄,所以在周代殉人之风也就逐渐销声匿迹了。因此,殉人现象与奴隶社会的关联就几乎不存在。它既不能证明殉葬者不是自愿的,而是被杀的;也不能证明殉葬者自身就是奴隶;更不要说因此就可证明存在此种现象的社会是奴隶社会了。关于这一点,可以参见祝中熹同志的有关文章。(祝中熹《评商代社会性质研究中的几种倾向》《庆阳师专学报》1988年第18期:商代的社会经济结构不宜于容纳奴隶生产,而人殉、人祭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与奴隶制无必然联系。)

(2) 关于众、众人、庶人等的身份问题。

请参见杜毓祖、赵光贤等同志的文章。这里需要补充的是:文字考证的方法在这个领域里并不具有充分的合法性,它最多只能做为一个辅助的方法。

杜毓祖《宁信度不信足辨》(《求是月刊》1980年第二期)认为:众和众人是井田制农村公社下亦兵亦农的农民。

赵光贤《西周井田制争议述评》(《西周史研究》,人文杂志从刊第2辑)认为:周公“井衍沃”即周公推行井田制,井田制或农村公社里的劳动者并非奴隶,而是隶属程度不同的农夫或庶人。

(3) 关于井田制的问题

井田制是殷周土地制度的代表形态,弄清了它的实质,则三代的社会性质就完全清楚了。迄今可考的对井田制最早也最祥尽的记述见于《孟子·滕文公上》。孟子的记述是对第一派意见的完全否定。对此,他们只轻松地说“那不过是孟子的乌托邦而已”,就化险为夷了。如问为什么孟子不可信,却从不见有人提出过哪怕稍稍令人信服的证据。在孟子成了乌托邦之后,他们全凭了想象,说那些方田其实并无公田、私田之分,其实都是“公田”,那全都是给予诸侯百官的,而非给予老百姓的。至于私田,则是奴隶主们强迫农夫在井田之外另外开垦出的荒地。这真是天方夜谭,其假设之大胆足以耸人听闻,却根本缺乏小心之求证。纵观郭沫若先生的有关论著,给我们一个强烈的印象:为了把中国历史塞进“五种生产方式”的公式中去,他完全不惜于歪曲、无视史实,甚至凭空想象。

我们有充足的证据说孟子关于井田制的记述是可以信赖的。

第一、从本文的第一节我们知道,井田制就是农村公社制的土地制度在中国的对应物,它是历史的必然,没有它才是不正常的。

第二、周公、孔、孟的政治思想是一脉相承的,这就是王道、仁政的思想。如果说周公是奴隶主,这不但与周公自己的思想格格不入,更与孔孟的推崇相矛盾。我们难以想象,身处春秋时代(此时井田制起初并未破坏)的孔子会看不出当时是万恶的奴隶社会,会看不出奴隶主头子周公与自己富之、教之、仁爱、无为的政治理想格格不入。如果说孔孟是托古改制,他们也不会愚蠢到去托奴隶制的古改行仁政王道之制。

第三、《孟子·滕文公》中说:“夫世禄,滕固行之矣。”朱子注:“孟子尝言文王治歧,耕者九一,仕者世禄,二者王政之本也。今世禄滕已行之,惟助法未行,故取于民无制耳。盖世禄者,授之土田,使之食其公田之入,实与助法相表里,所以使君子野人各有定业,而上下相安者也。”由此可知,孟子的时代,井田制只是在破坏之中,尚未完全破坏,其大体轮廓犹在。这更加证明,孟子对井田制的记述是可信的。

第四、诸多先秦文献皆可与《孟子》相佐证。《论语》中哀公问于有若曰:“年饥,用不足,如之何?”有若对曰:“盍彻乎?”曰:“二,吾犹不足,如之何其彻也?”《论语》是春秋时代之文献,由此可知,鲁国是曾长期实行孟子所说的彻法的,十取其一,只是到了春秋末期,才增加税亩,十取其二。

《荀子·大略》:“家五亩宅,百亩田,务其业,勿争其时,所以富之也。”

《吕氏春秋·乐成》:“魏式之行田也,以百亩,邺独以二百亩,是田恶也。”

不久前出土的云梦秦简,其《田律》载:“入倾刍稾,以受田之数,无垦无不垦,以入刍三石、稾三石。”这是商鞅变法后的情况,变法所废的不是授田制度本身,而是打破了一夫受田百亩的定数,改为按军功等授田了。

李悝在魏国行尽地力之教,一夫携五口授田百亩;后世,北魏、隋、唐皆行均田制,这些都是与井田制的精神一脉相承的。这都可以证明,孟子的重整井田制,在战国时代并非全是不切实际的空想。

至此,我们肯定,孟子关于井田制的记述,是可信的。以井田制为代表形态的农村公社制的生产关系在三代曾普遍施行过。

(4) 关于奴隶制的经济基础与殷周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问题。

第一派意见对此采取视而不见的策略。未见持此派意见者有谁敢于涉足这个领域,对这些显著的矛盾提出解释。

奴隶制度是一种惨无人道的制度,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必须为奴隶存在的合理性加以辩护,必须为人对人的这种野蛮的凌辱在思想上寻找根据。因此,古希腊罗马的奴隶主思想家们都竭力证明:奴隶没有真正人的情感,奴隶的精神是介乎动物和人的精神之间的一种东西,奴隶的唯一美德是服从,奴隶是一种有生命的财产,是一种会说话的工具。

但上面的一切在殷周思想中是看不到的,相反,我们看到的却处处是贵民、重民的思想。

《书经·洪范》乃箕子所传之殷道,其中说,在做一切重大决策时,天子的意见、诸侯卿大夫的意见、占卜的意见、庶人的意见是决定决策的四个并列因素。从此处我们可以看到庶人的意见在殷人的政治中占有多么重要的地位。第一派意见竭力要证明为奴隶的庶人竟有这样的权利,他们只有视而不见。

《书经·周书》中记载周公的思想,其中处处是尚德慎刑、敬天爱民、孝悌忠信、礼乐教化的道理。周公认为,天命靡常,只施与尚德爱民之人。可见,人民在周公思想中居于多么重要的地位。周公又主张在人民中间施行孝悌的教化,只孝悌二字,已足以说明周代不是奴隶制。众所周知,孝悌之义乃是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很明显,这是以一家一户为其基础的,让雅典罗马的奴隶去行孝悌,未免是为无米之炊吧!

孔子直接继承了周公的思想。孔子的政治之道可概括为四个特征:王道的政治,道德的政治,无为的政治,礼治的政治。很明显,这里面的每一个特征都是与奴隶制的社会经济基础格格不入的。

孔子尊重每个人的人格尊严。他看所有人都是人格上平等的。子曰:“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

孔子主张复古,他所在的时代旧的经济制度并未有多大的破坏,还是基本完好的。如果说周代是奴隶社会,那么我们看看孔子是怎样叫奴隶主们去对待他们的奴隶的吧!《论语》载:

子曰:“道千乘之国,敬事而信,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

“丘也闻有家国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

“为政以德。”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子谓子产,有君子之道四焉:其行已也恭,其事上也敬,其养民也惠,其使民也义。”

奴隶既无自己的经济,如何会有均与不均的问题?对待奴隶还要以德以礼?使用奴隶还要以时以义?所以,作为制作春秋王制的孔子却一心向往文武周公的西周奴隶制,这是如何也说不通的。

上层建筑的另一方面是法律等典章制度,奴隶社会必然会处处严格区分对待奴隶与自由民的不同方式,处处反映出不把奴隶当人看的精神实质。但这种区别在中国的三代是找不到的。《吕刑》是我国最早的成系统的法律文献,周穆王作,详细地叙述了刑的源流,说明了当时的刑法概况和基本原则。很难想象,如果西周为奴隶社会,奴隶与自由民的身分区别问题会不在《吕刑》中有所反映。但事实上,我们在那里根本看不到有这种区别。由此,我们不得不认为:那时奴隶数目是极少的,甚至比秦汉时还少地多,以至完全不必在制定法律原则时提到他们。

纵观殷周的政治思想、典章制度,处处是与井田制下一家一户的农业经济相协调的。要把三代说成是如古代雅典、罗马的奴隶制,只有把古代文献全部烧掉,才好扯圆这个弥天大谎。

2、评第二派意见

以范文澜先生为代表的第二派意见认为:西周是封建农奴制。这也是硬套“五种生产方式”公式的结果。为了把西周社会套进这个公式,他们完全忽略了井田制与农奴制的本质不同(有必要指出,第二派意见是承认孟子关于井田制论述的真实性的):

第一,前者是土地公有制,后者是土地私有制。前者,受封建的卿、大夫、士、庶人在官者,对土地没有所有权,他们不能对土地做买卖,抵押、转让等处置,国家有权随时收回他们的食邑和封地。受封的田地必须按照礼制的规定,平均分配给封地上的庶人;受封者无权改动公田与私田的比例以及一夫受田的亩数。正因为受封者不是封田的所有者,所以,农民的助耕公田在本质上向国家交纳赋税,而非是向受封的卿大夫等交纳劳役地租。

很明显,做为自己土地的全权所有者的农奴主是可以对他的土地进行任意处置的,他可以买卖、出租、抵押自己的土地,可以剥夺农民的份地,也有权改变份地的大小,减轻或加重地租的数量。正因为农奴主是做为土地的所有者,所以农民所付出的某些劳动才可称为劳役地租。

第二,井田制下庶人与受封者的关系根本不同于农奴对农奴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固然,井田制下的农民是固定在土地上的,孟子也说过“死徙无出乡”的话,但这并不能证明他们对受封者存在农奴制下的人身依附关系。众所周知,农奴制的人身依附关系的最重要表现是农奴主拥有买卖农奴的权力。斯大林说:“封建制生产关系的基础是封建主占有生产资料,和不完全占有劳动者——农奴,封建主已不能屠杀农奴,但是可以买卖农奴。”(《联共(布)党史》4章2节)这是公认的封建农奴的定义,但是井田制下的受封者并不拥有买卖封地上庶人的权力,所以井田制下的庶人不是农奴。

事实上,农民之固定在土地上完全是由于土地公有制的缘故。在公有制下,农民的土地已固定于一处,所以农民不可能任意迁徙,这是一个很浅显的道理。试看我们改革前的农村不正是如此吗?难道因为社会主义的农民被固定在土地上,就说他们对什么人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因而是农奴吗?

三、结论

所以,我们必须彻底改变通行的对夏商周三代社会的看法了,那是相对于秦汉以后的霸道远为美好因而一直是后世中国人梦绕魂牵的理想的王道时代,绝非惨无人道的万恶的奴隶社会或稍好一些的农奴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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